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变量] 来源:[变量] 发布时间:2019-01-02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教〔20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省非涉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一、二年级在校生人数的15%确定。

第五条 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我省罗宵山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包括莲花县、赣县、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瑞金市、南康市、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乐安县等17个县)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七条 省财政在收到中央下达的助学金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根据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提供的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学生数和生源结构,会同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下达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各市、县(区)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按时拨付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及《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需提供家庭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学校应成立班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三级评审机构,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及学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对非涉农专业、非国家和我省明确的连片特困地区及其它贫困地区外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评审,新入学的新生原则上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状况进行评审;新生入学第二学期以后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在依据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的基础上,还要参照学生的在校表现、学习态度及个人在校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校在确定符合助学金条件的学生名单后,应于每学期开学后通过全国中职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录入资助名单等相关数据,同时报送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校应将审核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拍照留存,必要时可由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校外公示。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资助专用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对于资金下达后因退学、转学、休学而产生的结余资金应及时缴回同级财政。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并留存五年。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涉农专业设置、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督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要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实行“逐级审核负责制”和“校长负责制”。要定期通过信件、电话、巡查等方式对受助对象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07]96号)同时废止。